2011年5月26日,北京市一中院对雪碧汞中毒案的女主角刘晓静和其帮凶高星原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二人“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晓静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高星原有期徒刑5年。
因不愿面对闪光灯,刘晓静从被带入法庭起,到聆听宣判,再到被带出法庭,一直以手掩面。高星原则单腿微曲,把头转向一侧。
西城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对两人判处7年和5年有期徒刑后,两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法院终审认为,刘晓静和高星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两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且属于犯罪未遂,因此可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对两人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因而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宣判后,刘晓静表示很后悔,称并没有真的想让马赛死,“他(指马赛)没事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