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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15日公布《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将开展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等级评价,实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最大程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据介绍,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分三个阶段:2016年底前,建立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启动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工作,初步构建信用等级评价机制;2017年至2018年期间,初步建成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标准,全面推进信用体系建设;2019年至2020年期间,建立起国家、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之间互联互通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初步实现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意见提出,将建立信用信息目录及管理制度,规范信用信息收集与管理的权限、内容、渠道、方式和方法;构建全国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在信息产生之后7个工作日内,录入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
在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方面,意见明确,根据国家统一标准,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等级分为守信(A级)、基本守信(B级)、失信(C级)、严重失信(D级)四级。
意见要求,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加大监管和惩戒力度的同时,将名单提供给负责实施联合惩戒的部门,实现联合惩戒和守信激励。此外,还将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开食品药品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失信行为、受到的惩处情况以及诚信守法经营、获得表彰奖励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