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安在线-安徽日报(合肥)
从省物价局获悉,从9月1日起,安徽省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0.12元,“十二五”末以前征收标准是不低于每立方米0.1元;开采地热水、矿泉水及其他经济价值较高水为每立方米0.7元。
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都应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生产、农民生活以及社会应急抢险取(排)用水的,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十二五”末以前,安徽省地表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不低于每立方米0.1元;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不低于每立方米0.2元。
自2015年9月1日起,适当调整安徽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淮河流域及合肥市、滁州市地表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0.12元;其他地区为每立方米0.08元。其中,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0.003元/千瓦时,贯流式火电为0.001元/千瓦时,抽水蓄能电站发电循环用水量暂不征收水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