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7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0217号公告,订定“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自2015年7月1日生效。公告事项如下:
一、市售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含有下列对特殊过敏体质者致生过敏的内容物,应于其容器或外包装上,显著标示含有致过敏性内容物名称的醒语信息:
(一)虾及其制品。
(二)蟹及其制品。
(三)芒果及其制品。
(四)花生及其制品。
(五)牛奶及其制品;由牛奶取得的乳糖醇(lactitol),不在此限。
(六)蛋及其制品。
二、前项醒语信息,应载明“本产品含有**”、“本产品含有**,不适合其过敏体质者食用”或等同意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