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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资本规模超5亿元股权企业将强制备案

时间:2011-02-23 10:11:23

国家发改委222日公布了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六大要点,其中包括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等。值得注意的是,其中要求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必须申请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

发改委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已于131日印发各有关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就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提出了六个方面的要求。涉及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股权投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程序,以及适度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通知》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合理分散投资,其资金不得用于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投资关联企业的,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为外商独资或者中外合资的,应当由在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托管机构托管该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

《通知》要求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公平对待其所管理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的财产,不得利用股权投资企业财产为第三人牟取利益,以避免利益输送。

《通知》还要求凡在试点地区完成工商登记的股权投资企业,以及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企业,除三种情形外,均应到国家发改委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

三种例外情形包括:已经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由单个机构或者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者虽然由两个及以上投资者出资设立,但这些投资者均系某一个机构的全资子机构。

发改委强调,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管重点:一是股权投资企业的募资方式和募资对象,防范其以不规范方式和向不合格投资者募资导致乱集资的社会风险;二是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避免其从事股票炒作等公开交易股权投资和非法借贷活动,蜕化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贷款公司。

据了解,自20086月开始,我国先后在天津滨海新区、北京中关村(7.59,-0.36,-4.53%)科技园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三角洲地区开展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的先行先试工作。发改委认为,通过试点,目前有必要制定一个规范性文件对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的募资和投资运作进行规范和指导,促进试点地区股权投资市场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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