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了验证中国政府措施的有效性,对于违反事例,请进口者报告出口企业有无登记、出口检查的结果,是否贴有检验检疫标签等。
2、 对于停止出口的企业,请继续保留该企业所有食品的进口手续。
3、 不管所贴检验检疫的标签,请如以往实行命令检查、监控检查等。
此外,对于中国产食品的进口者,请继续确认该食品在中国不是违法生产加工出口的,并确认其原材料、生产(加工)方法、检查数据是否适合我国的食品卫生法。
2010年1月20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出食安输发0120第4号通知:由于中国政府在2010年1月1日废除了检验检疫标识的使用,因此厚生省将从上述通知的记1中去掉“有无粘贴检验检疫标识”一项,同时也将去掉记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