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进口的食品添加剂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条例》同时规定,进口不符合规定食品添加剂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违法进口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