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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热议:食安委应成“刚性机构”

时间:2009-02-27 09:13:16
《食品安全法(草案)》(下称“草案”)四次审议,对监管体制的设计实现了四次突破。从一审稿规定的沿用分段管理模式,到四审稿的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都旨在强化监管,扭转现实中监管不力的局面。

2月26日进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会议组成人员对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大家再次将注意力聚焦监管。与会人员在对草案将监管层级上升到国家层面的新增规定予以肯定的同时,也指出食品安全委员会“不能是一个仅限于协调的软性机构,而应该是一个刚性机构”。

“无缝接管”食品安全

从2007年末的首次审议到今年的第四次审议,草案围绕监管体制的规定一次次有新的探索和突破,并且每次都是各界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

“从农田到餐桌,食品安全的监管一直都是非常现实的和老百姓利益息息相关的,也是每次审议争议比较大、关注度比较高的。”昨天,刚参加完草案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马力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说。

之所以监管体制备受关注,原因主要在于政出多门,涉及到的监管部门共有农业、卫生、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等五个,加之一直缺乏一个统一的协调机构,以至于出现了诸如阜阳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等大量食品安全事件。

2007年,草案一审稿面世,确定了监管体制沿用分段管理的部门,当时确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协调机构。“由于该局级别低于其他部门,其协调力度显然不够。”马力认为。2008年的二审结合了当时的大部制改革,从而确定了由卫生部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和全过程管理。

去年三审前,由于“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引发了当时对草案的更大关注,进而对其进行了大修改,之后确定了新的监管模式。“实现了两大突破,一者在于将地方政府作为全程监管的主体;其次规定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弥补了监管滞后性的不足。”马力认为。

同样由于“三鹿奶粉事件”,原本定于三审通过的该法推迟,再度完善,将监管层级升高至国家层面,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2月26日,会议组成人员对这一规定进行了热议,有委员认为该机构应该起到协调、组织、惩治、监督等职能,而不能只是限于协调的软性机构。并建议该委员会成立之后,“应该制定一系列细则,以利于该法实施时的具体操作。”

马力认为,现在的管理体制,是统一管理与分段管理相结合,品种管理为辅的监管体制,可以实现食品的全过程监管。

有委员认为,除了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外,建议考虑在省一级设立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和指导全省的食品安全工作。“在全程监管分段实施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要实现无缝对接,纵向要到底,横向要有边,不能留任何真空。”有委员提议。

对于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职责等,草案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就其人员构成,马力认为,主要应由几个相关行政部门的人员、地方政府负责人等组成,“必要的时候相关行业协会也可以加入”。

治乱应用重典

草案制定以来,其立法精神之一是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但是,在审议中,不少会议组成人员认为相关违法责任还是规定得过轻。

在适用范围上,结合曾经被热炒的海南香蕉致癌传闻、四川柑橘有蛆传闻等事件,有委员认为,不准确的信息披露和炒作严重影响了产业生产,由此提出,应补充规定“非执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披露和扩散未经科学评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同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处罚力度,不少委员认为,“处罚太轻”,因为“食品安全不是用产值来罚款的,有些食品不是很值钱,但是产生的危害有可能是非常大的,所以对有些问题要从严处理,甚至一次违法终身出局”。

有委员认为,草案所规定的处罚力度和目前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不符。由此建议对于明知故犯的企业和销售商要重罚,同时,对包括广告、监管各方面也要加大处罚力度,使该法起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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