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6月24日二次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的名称发生了变化,在不调整法律适用范围的情况下,更名为更符合草案内容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并未将所有国有资产都纳入调整范围。
“大”“小”国资法之争
这部历时15年艰难进入立法审议程序的法律草案走过的是条充满争议之路,“大国资法”“小国资法”即为争议之一。
一审草案的主要负责人、时任十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石广生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起草过程中发现,如果搞“大国资法”,第一搞不出来,第二搞不好,搞出个四不像也不解决问题,最后的共识就是搞“小国资法”,具体讲就是经营性资产。
但是,作为一部将适用范围限定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并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不在该法调整范围之内,该法“名实不符”的问题在审议中被集中提出,石广生在作草案一审说明时表示,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全部国有资产中占较大比重,故将名称定为国有资产法。
“名实不符”国资法改名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国资委主任莫德旺在今年全国人代会上亦提出尽快出台国资法的议案,他倾向于将行政事业性国资和资源性国资纳入调整范围,若不纳入,则建议改名。
对于国有资产法草案,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国有资产的范围很广,而从草案有关规定看,本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即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他们建议,对本法的名称再作研究,使本法名称与其适用范围相适应。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研究认为,草案主要是针对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出的规定,目前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已广为使用,将本法名称定为“企业国有资产法”更为恰当。
中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庞大的国有资产,截至2006年末,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总资产和净资产分别为29万亿和12.2万亿,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和净资产为8.01万亿元和5.31万亿元,占国有净资产总额的35.14%,此次国资立法旨在着力解决国资流失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