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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是中国标准化发展史上的一种创新

时间:2015-09-10 09:49:43

今年2月1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了标准化改革问题。会议确定了四项改革措施,其中第三项就是“鼓励学会、协会、商会和产业技术联盟等制定发布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选择部分领域开展试点。”我认为,这项措施中提出的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发布,在中国标准化发展史上是一种创新。对于改变中 国目前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软”“乱”“低”现象必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为亟待修订的《标准化法》打下了基础。
  为什么说团体标准的出现是中国标准化发展史上的一种创新呢?尽管中国标准和标准化发展的历史源远流长,太远的就不去说了,只说现代阶段的标准化。在中国,就现代标准化而论,只有新中国成立之后的标准化发展才有真正意义。虽然在1946年国际标准组织成立的时候中国也是发起国之一,但那时的国家积贫积弱,政府腐败无能,标准和标准化工作不可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和有效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的标准和标准化工作就按照那时社会主义阵营的普遍模式,也就是前苏联模式开展工作。那时候的标准和标准化工作就是国家强制性的行政行为,不是团体行为。中国的改革开放是在上个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随着政府减政放权和企业经济活力的增强,原有的标准和标准化管理越来越不适应需要,政府包办标准的事情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在1988年颁布了现行的《标准化法》。这部法律规定了中国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种标准,打破了由政府独家包揽的格局,实现了发展中的突破。但是这种打破和现实发展的需要相比,还有很大的局限性。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市场化水平的提升,这种状况显然不再适应经济高速增长和大规模进入国际市场的需要,标准又一次成了经济发展的障碍。
  说到团体标准,不能不说到处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发达国家的标准状况。前面说到国务院鼓励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发布,这在中国标准化发展的历史上是一种创新。为什么要把创新只限定在中国?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发达国家的标准化本来就不存在这种创新,那里从来搞的就是市场经济,标准和标准化也从来不是由政府控制,他们制定的标准本来就是团体标准。政府部门不制定标准,只制定法规。他们几乎所有的标准都是由标准化团体制定的,只在需要定义为国家标准的时候,由国家认可的标准组织加以认定。
    摘自《中国标准化》2015年第9期,原题为《团体标准的创新意义》 文/王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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