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瓶装水名称相关问题的说明
时间:2013-06-09 09:36:07
针对近日媒体“瓶装水市场名称繁杂 标准不一”的报道,根据国家现行的标准,我协会做如下说明:
1、瓶装水主要类别的名称已有标准进行规范。标准规定了包装饮用水的分类: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其他天然饮用水、饮用纯净水、饮用矿物质水、其他包装饮用水六类。前五类水的产量占到包装饮用水产量的95%以上。
2、瓶装水的命名,应严格执行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对食品名称的规定,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3、瓶装水基本被标准覆盖。GB 10789-2007《饮料通则》对上述六类水做出了定义,同时,目前我国涉及包装饮用水的现行标准有4个国家标准,基本涵盖六类水的食品安全要求,另外还有8个地方标准。
4、瓶装水行业是一个对消费者负责任的行业,严格遵守国家标准规定进行生产和标示名称是各企业应尽的责任。
符合标准的包装饮用水,消费者可放心饮用。
我协会欢迎广大消费者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并及时与我们联系。
特此说明。
中国饮料工业协会
201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