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标注行为,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质检总局起草了《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并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予以公示,请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要求2007年6月25日前反馈至国家质检总局。
因此,请有关饮料企业务必于2007年6月25日上午12时前将修改意见返回协会,协会将汇总并提出行业意见进行提交。
联 系 人:李羽楠
联系电话:010-68396586
传 真:010-68396524
电子邮件:lyd8363@chinabeverage.org
附 件:《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征求意见稿)
中国饮料工业协会
200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