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网
“原告撤诉了!” 1月25日,当从杭州市工商局拱墅区分局局长姚瑜口中得到这一消息时,记者略感遗憾,一场可能引起很大反响的有关商标侵权的行政诉讼就这样悄无声息地落幕了。
“原告撤诉表明,他知道如果开庭自己必然败诉,是做贼心虚”,姚瑜表示。
时间回溯到2012年。
这一年8月15日,杭州市工商局拱墅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拱墅区三墩都市水乡食品商业街一家名为“恒发食品商行”的店铺中查出11箱商标标注为“营养快(怏)线”的饮料,但这些饮料的生产厂家和商标持有人都不是杭州娃哈哈公司。拱墅区工商分局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为由,对当事人曹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曹某罚款470元,并没收所有侵权商品。
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曹某不服,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拱墅区工商分局告上法庭。法院定于2013年1月25日下午开庭审理此案,但在开庭前2小时,原告突然提出撤诉。
工商局:涉案商品具有“傍名牌”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表现
据拱墅区工商分局介绍,曹某在起诉时声称其商品上的“营养快(怏)线”商标是对注册于第29类“豆奶(牛奶替代品)”上的“营养快(怏)线”商标的合法使用,但是多项证据表明,这个说法不成立。
第一,曹某销售的产品品名为“苹果味豆奶饮料”、“椰子味豆奶饮料”,与豆奶(牛奶替代品)不属于同一品类。
第二,根据国家规定,豆奶(牛奶替代品)产品中蛋白质含量要≥2%,但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蛋白质含量均只有0.63%。
第三,国家规定豆奶饮料的蛋白质含量≥1%,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也没有达到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
第四,被查获的产品配料中均使用了全脂奶粉,不符合“豆奶”行业标准中的“以大豆为主要原料,可添加食糖、食盐,不添加其他食品辅料”的规定。
第五,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已经确定不属于其指称的第29类“豆奶(牛奶替代品)”。按照其产品配料所示,应属于第32类不含酒精的饮料。
最后,拱墅区工商分局认定,原告销售的产品与杭州娃哈哈集团注册在第32类上的第4305083号“营养快线”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以及娃哈哈所生产的“水果牛奶饮品”、“水果酸奶产品”已经构成相同或类似。
而且,拱墅区工商分局还调查指出,涉案商品具有“傍名牌”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表现。
据了解,娃哈哈从2004年就开始生产“营养快线”饮料产品,目前产品年销售额超过100亿元,在消费者心目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拱墅区工商分局指出,曹某所销售产品上的“营养快(怏)线”商标权利人长沙哈旺食品有限公司具有长期仿冒娃哈哈“营养快线”商标及产品的主观恶意和实际行为。
涉案商品与娃哈哈集团使用“营养快线”商标的水果牛奶饮品、水果酸奶饮品在外观和外包装上高度近似,瓶身及外包装多处直接使用“营养快线”文字、拼音或“营养快线”美术字型,极易误导一般消费者和经营者,造成与他人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商品的混淆误认。
综合各种证据,拱墅区工商分局判定,曹某销售该产品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遂作出前述处罚。
侵权产品在多地受到工商部门查处
据记者调查,各地工商部门一直对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也查处了很多与本案相同的对“营养快线”商标侵权的事件。
自2012年下半年以来,除杭州外,浙江金华、安徽淮南、湖北孝感、河南漯河、辽宁凤城等十多个地区的工商管理部门相继查获了大批仿冒杭州娃哈哈集团畅销饮料“营养快线”的侵权产品,并先后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这些涉嫌商标侵权,以及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进行扣押,并对生产和销售这些商品的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2012年8月,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工商分局在辖区内查处了同类产品,判定销售商所销售产品构成商标侵权、且质量不合格,罚没假冒“营养快线”核桃味豆奶147箱、苹果味豆奶147箱、精装礼品盒豆奶饮料8箱,对当事人罚款24000元;
2012年11月,辽宁省凤城市工商局在辖区内对同类产品进行了查处,罚没假冒“营养快线”椰子味豆奶饮料、苹果味豆奶饮料各规格产品共2060箱,对销售者罚款10000元;
2012年12月,湖北省孝感市工商局对生产所谓“升级版营养快线果味豆奶饮品”的河南省漯河市嘉蒙乳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查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金36000元。